很多企业退休老职工心中都有一个共同的诉求:“同样是国家认可的工龄,企业退休与机关退休的核算标准应该一致,必须进行统一的重算。”同样拥有三四十年的工龄,经历了早出晚归的辛劳,直到银发满头,为什么有些人退休后每月能多领几千元?其根源在于“视同缴费年限”这一听上去复杂的政策术语。何谓视同缴费?它的存在理由是什么?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许多职工并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也没有个人账户可供记录,但他们确实在为社会做贡献。为了承认这段工龄,国家将这部分年限定为“视同缴费”,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弥补个人账户缺失的部分。视同缴费是对过去工龄的认可,而过渡性养老金是对这一认可的落实方式。
然而,同工龄和贡献的情况下,企业退休与机关退休的待遇差别显著。造成这种差别的根源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双重标准”。首先,在视同缴费年限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计算方式显著优于企业员工。企业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多是1996年前后建立的,通常只有改革实施前的工龄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相比之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则有更宽松的认定标准,许多工龄往往能够直接算到2014年,造成企业退休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大幅减少,可能少算十年甚至更久。其次,视同缴费的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的实际“折算系数”也是两者之间的重要差距。大多数地方对企业员工的核定接近1.0,而机关事业单位的系数则通常在1.0到1.8之间,这使得同样的年限在养老金计算中的影响天差地别,意味着在数十年累计的差距。最后,隔着视同缴费计算的不同方式,企业和机关退休人员在过渡性养老金上的差别也十分明显,比如在同样的工龄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可高出近2000元。
尽管不同的核算标准可以归因于历史原因,但这并不应当成为不平等待遇的借口。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人员,改革前合规连续工龄应视为同等的缴费年限。虽然称号相同,但不同的计算方式使得同样的工龄在兑现时却出现了巨大的差异。
很多人认为,自2014年机关事业养老并轨后所有的规则都已统一,然而实际上这种并轨仅仅针对新进入系统的人员,对于已经工作的“中人”来说,视同缴费的认定依然存在两套体系。尽管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在形式上实现了统一,但由于缴费基数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差异,养老金水平的拉平仍面临阻碍。
针对此现状,虽然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政策来追溯重算养老金,但仍可采取一些措施进行改进。首先,对于因档案问题未认定的工龄,个人可以申请复核重算,以确保过去的劳动得到应有的认可。其次,全国的统筹工作正在继续推进,尽管呼声已起,如何制定公平的标准以保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视同缴费上的一致性仍需时间。